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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文件

鄂注协发〔2015〕71号

关于组织学习2015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共性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12-22 15:51点击量:来源: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各市(州)注管中心、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注协《关于开展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32号)精神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会协〔201139号)要求,我们于729日至820日对31家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了执业质量检查,并于1110日召开了惩戒委员会会议,给予2家会计师事务所及2名注册会计师训诫。为切实达到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现将检查中所发现的共性问题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讨论,切实开展风险警示教育。

  1、高度重视,从实开展学习讨论。各市(州)注管中心和会计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执业质量的提升和执业风险的防范,结合“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积极组织学习讨论,在遵循法律法规要求和准则规范的前提下,敢于用创新思维谋划发展,敢于用创新方式推动发展,敢于用创新手段支持发展,敢于用创新胸怀善待发展。

  2、认真对照,从严抓好排查整改。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要强化问题导向,认真对照共性问题和执业规范,围绕客户风险、独立性风险、法律责任风险、内部治理风险等从严开展梳理、排查和整改,树立以质量求生存、求发展的服务观,以优质服务赢得市场信任,以优质服务赢得客户青睐,以优质服务创立优势品牌,我们将密切跟踪各会计师事务所的学习讨论和执业质量整改情况。

  3、深刻剖析,切实强化质量控制。各会计师事务所要立足发展全局,深刻剖析自身存在的问题,加强质量控制体系建设,加大审计风险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力度,强化业务承接与保持、质量控制与复核等环节的监控,切实提升事务所内部治理和风险防范水平,提高整体执业质量。   

  附件:2015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共性问题

    

                                   湖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51222

   

   

  

附件:

  2015年全省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

  共性问题

  

  一、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质量控制环境。部分事务所虽然建立了质量控制体系,但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如未建立业务承接审批制度。实际执业过程中存在质量控制制度执行不到位的现象,缺乏以提高业务质量为导向文化建设。

  2、合伙人机制。无合伙人晋升标准和渠道,合伙人或主任会计师年龄结构老化。

  3、人力资源。较多事务所薪酬分配采取基础工资加业务提成方式,侧重与执业人员业务量挂钩,缺乏以质量控制为导向的分配机制。

  4、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承接与保持。部分事务所业务的承接与保持评价流于形式,项目合伙人仅凭经验评估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承接或保持,未按客户的诚信、可审性、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进行总体评价。

  5、业务执行。部分事务所虽建立了审计项目质量复核制度,但未明确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标准,复核的工作底稿仅有“同意”等简单的字句,对复核的程序和内容无针对性意见,质量复核流于形式。

  6、职业道德。部分事务所对独立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考虑不足,未按执业准则、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与审计人员签订独立性书面确认函;在执行审计业务前,项目组人员未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个别事务所低价承揽业务,为减少审计成本而不按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在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即出具审计报告。

  二、具体业务项目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1、对审计风险缺乏足够重视,未分清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收集的财务报告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或无单位公章;审计报告后附的会计报表及附注无被审计单位及法人、主管会计机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未披露财务报表的批准报出日期;管理层声明书未签署日期或签署日期与审计报告日期不一致等问题普遍存在。存档的审计报告仅有注册会计师盖章而未经注师本人签字。

  2、初步业务活动程序执行不到位。大部分事务所初步业务活动程序中工作底稿的编制不规范、不完整,缺乏对特别风险评估的记录,包括对舞弊、法律法规、会计估计和持续经营能力的考虑,未对重大错报风险领域进行评估,未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拟定对重要账户和交易制定进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方案。对未审报表无初步分析记录,无论是初次审计的客户还是连续审计的客户,均无内部控制测试和控制测试结果记录。对期初余额的关注程度不够,没有获取充分、适当的期初余额的证据,也没有执行相应的审计程序。

  3、对业务约定书关注不够。部分事务所的项目底稿中无业务约定书,有的业务约定书存在要素不完整或内容不恰当的情况,部分业务约定书被审计企业未加盖公章,无签约日期,还有的业务约定书为复印件。

  4、不重视审计计划的编制。部分事务所未编制审计计划,或者具体审计计划固定化,未根据具体项目的不同情况进行编制,也未根据项目的实际进程进行调整以适应项目的需要。审计计划中未见对企业的相关风险因素进行分析的描述,重要性水平的确定缺乏依据,未将确定的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分配到具体的会计科目,对重要的审计领域与科目的审计程序没有予以说明。

  5、未根据审计目的编制审计程序表。大部分事务所在具体审计过程中,没有明确的审计程序,全凭执业人员现场发挥,审计程序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

  6、不重视符合性测试程序的执行。大部分事务所未将符合性测试的结果与实质性测试的时间、性质、范围形成对应关系,部分事务所未执行符合性测试程序。

  7、实质性测试程序履行不足。具体包括:无审计程序表、审定表不完整、无凭证抽查记录、未收集上年度审计报告、未收集验资报告等;少数事务所未执行银行存款函证程序,并未说明不实施函证的理由;往来款项的函证情况普遍执行不到位,对应收款项、应付款项的审计大部分仅编制明细表,进行账账核对、账表核对,缺少必要的账龄分析和函证程序,有的虽然发函但在回函很少的情况下,未执行替代程序即予以确认;对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的审计,有的只取得了客户提供的明细表或者盘点表,无事务所的监盘或抽盘记录,有的虽然有盘点或抽盘记录,但没有将盘点日的数据倒轧至审计基准日而进行核对,致使执行的审计程序未能达到审计目的;有的事务所对长期、短期借款的审计,未核对银行借款合同,未向银行发函确认,未查看相关原始入账记录及单据,未测算借款利息并和相关科目核对;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交税费项目审计程序不到位,未了解被审计单位的薪酬政策、人员结构,未了解被审计单位的税项,未收集并分析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相关资料;有的事务所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等权益类项目基本未实施审计程序;部分事务所对利润表科目未实施审计程序,有的仅收集利润表项目的明细表,未实施任何实质性分析程序,对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等重要审计项目未引起必要的关注,无相关业务发生的抽查记录;有些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准则的规定。

  8、审计意见类型运用不当。主要表现为:收集的审计证据不足以对审计结论形成有力的支持,以无保留意见加强调事项类型替代保留意见报告,部分事务所对于重要项目,如大额往来款项未实施函证或执行替代测试程序;存货、固定资产未实施监盘且占资产总额比例较大的情况下,仍发表标准无保留意见。

  9、审计档案编制整理不规范、不完整。部分事务所审计工作底稿内容不齐,要素不全,工作底稿之间的交叉索引、相互引用、编制等方面不够完善,工作底稿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整理归档。

  10、对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等高风险项目的风险性和专业性缺乏认识。部分会计师事务所未充分了解高新技术企业行业特征、未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及核算体系的前提下即承接业务;项目底稿无实质性内容,仅有财务资料的简单罗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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